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告知消費者「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 5 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請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為何?

  1. A有效
  2. B無效
  3. C效力未定
  4. D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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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以及以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二項並明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題示條款以已詳閱、無須五日以上審閱期的文字,把法定審閱期預先拋棄掉,正落在該項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拋棄審閱權的條款經上開第 11-1 條第二項明定無效,不因消費者已簽名而變成有效。
  2. B正確。該條款的效力即為無效,且無效自始確定,不待任何人主張或撤銷。
  3. C錯誤。效力未定是指效力繫於他人承認,而上開規定直接賦予無效的效果,並非留待承認。
  4. D錯誤。題目問的是這一個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整體無效;至於除去該條款後契約其他部分是否仍有效,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的另一層問題,不是本條款本身的效力。

記憶點

審閱期是法定權利,用契約條款叫消費者放棄,一律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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