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關於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下列何者正確?
- A構成獨占地位之濫用
- B構成事業之結合
- C構成限制轉售價格
- D構成不公平競爭
正解 D — 構成不公平競爭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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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爭取交易機會,在《公平交易法》體系中應定性為限制競爭還是不公平競爭。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同條第二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該條位於第三章不公平競爭,規範的是爭取交易的手段是否正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獨占地位之濫用是《公平交易法》第 9 條所列四款行為,且以事業依同法第 7 條、第 8 條被認定為獨占事業為前提,與提供贈品贈獎無關。
- B敘述錯誤。結合指《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所列與他事業合併、取得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達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組織面變動。
- C敘述錯誤。限制轉售價格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一項,指事業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同條第二項並準用於服務。
- D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列於第三章不公平競爭,違反者依同法第 42 條得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罰鍰。
記憶點
贈品贈獎給過了頭,是搶生意的手段不正當,不是扭曲市場結構的限制競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