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漏水之原因,為年久失修導致防水層破損。此時應由誰負修繕義務?
- A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C頂樓住戶
- D頂樓住戶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正解 B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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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樓頂平臺屬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主體歸屬。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四款,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樓頂平臺及其防水層即屬之;同法第 10 條第二項前段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本題漏水肇因於年久失修致防水層破損,並非可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不落入該項但書,修繕義務仍由管理委員會承擔,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修繕義務人已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直接定明,不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為決議;同法第 11 條要求須經決議者,限於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 B正確。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法定修繕主體即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本件已設有管理委員會,義務即歸管理委員會。
- C頂樓住戶對樓頂平臺並無單獨所有權,年久失修亦非可歸責於該住戶之事由,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但書。
- 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就修繕義務採單一主體設計,並無住戶與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之類型。
記憶點
專有部分自己修,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修,除非漏水是自己造成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