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3 樓住戶因浴室漏水,經抓漏後發現是 3、4 樓樓地板內之管線自然損壞導致漏水,請問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 A3樓
- B4樓
- C3、4 樓之住戶共同負擔
- D3、4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正解 D — 3、4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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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上下樓層間樓地板內管線維修費用的分擔主體。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本題管線位於三、四樓之間的樓地板內,且為自然損壞,無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應適用本文,由樓地板上下方即三、四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漏水雖然出現在三樓浴室,但損壞的是三、四樓間樓地板內之管線,該構造服務上下兩戶,不能僅由三樓單獨負擔。
- B錯誤。管線亦非四樓專有部分內的設備,且四樓並無可歸責事由,無從單獨令四樓負擔。
- C錯誤。主體寫成「住戶」與條文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八款所稱住戶,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而同條例第 12 條明定的費用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等住戶並非當然的分擔者。
- D正確。樓地板內管線自然損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本文,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記憶點
夾在樓地板裡的管線,由上下兩戶的「所有權人」共同修;選項寫「住戶」是陷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