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 A 地上有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2. B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3. C因乙之 A 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4. D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正解 B — 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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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已登記土地,時效期間屆滿後所生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準用《民法》第 769 條的結果,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條文給的效果是「得請求登記」,並非期間一滿即當然取得物權,甲取得的是請求登記的地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769 條經第 772 條準用後的效果是得請求登記,登記完成前甲尚未取得普通地上權。
  2. B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 A 地上有 B 屋,各項要件齊備,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正確。
  3. C《民法》第 772 條後段明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A 地雖已登記,仍不妨礙甲時效取得普通地上權。
  4. D時效取得應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由登記機關依登記程序審查公告,並非以土地所有人為被告訴請其同意登記。

記憶點

時效完成只拿到「請求登記」的門票;所有權限未登記土地,地上權則已登記者亦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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