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 A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 B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 C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 D乙、戊各 300 萬元
正解 A — 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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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要件、繼承拋棄的法定方式,以及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的應繼分計算。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五款,喪失繼承權者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為要件;丙爭吵並侮辱的對象是母親乙,乙不是本件被繼承人,要件不合,丙的繼承權未喪失。丁在甲生前所為的拋棄亦不生效力,因為《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規定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尚未開始即無從拋棄。故繼承人為配偶乙與三名女兒丙、丁、戊,依《民法》繼承編關於法定應繼分之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平均,600 萬元四等分後各得 150 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乙、丙、丁、戊四人各得 150 萬元。
- B錯誤。丙未喪失繼承權且仍生存,庚、辛並無代位繼承的餘地。
- C錯誤。丁的生前拋棄不生效力,丁仍為繼承人,庚、辛亦不列入分配。
- D錯誤。丙、丁都是繼承人,遺產不會只由乙與戊二人取得。
記憶點
剝奪繼承權要「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本人」,拋棄要「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