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依現行民法物權編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規定之內容,下列之選項,何者正確?

  1. A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2. B共有土地因分割,致其中一共有人所取得分得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無法為通常之使用,應支付償金,取得通行他分割人所有地之權利
  3. C果實自落於鄰地,推定由鄰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4. D鄰地所有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之必要,得使用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內部閒置之空間。但受有損害時,則得拒絕鄰地所有人之使用

正解 A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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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中的越界建築、因分割而生的袋地通行,以及果實自落的歸屬。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96-1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故意越界的人被排除在法院酌量免除的保護之外,鄰地所有人的移去或變更請求因此得以貫徹,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理由如前述。
  2. B錯誤。依《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同條第 2 項明定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B 卻要求支付償金。
  3. C錯誤。依《民法》第 798 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條文用的是不容反證推翻的「視為」,並非可舉反證推翻的「推定」。
  4. D錯誤。依《民法》第 792 條,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範圍限於土地而未及於建物內部空間;且因而受損害者是得請求償金,不是得拒絕使用。

記憶點

故意越界不受法院酌量、分割袋地通行不必給償金、果實自落是視為而非推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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