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因未滿二十歲,不得占有該木材
  2. B乙不能取得名貴的佛像所有權
  3. C乙將名貴的佛像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4. D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正解 D —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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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主物先占、加工物之所有權歸屬,以及因添附喪失權利者的價額償還請求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甲原以先占取得木材所有權,木材經乙雕刻加工成價值顯逾材料之佛像後,甲因加工之規定喪失木材所有權而受有損害,正落在該條所定的情形,得向乙請求償還木材之價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12 條所定滿二十歲為成年,規範的是成年與行為能力;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甲十七歲仍得占有木材,並得依《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2. B錯誤。依《民法》物權編動產所有權一節關於加工之規定,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乙因雕刻而取得佛像之所有權。
  3. C錯誤。乙既為佛像之所有人,其讓與並交付於丙即屬有權處分,無《民法》第 118 條第一項無權利人處分之適用,丙為惡意亦不影響其取得。
  4. D正確。甲喪失木材所有權所受之損害,依《民法》第 816 條轉為對乙請求償還價額之權利。

記憶點

加工增值超過材料就歸加工人,材料所有人拿不回原物,改用《民法》第 816 條要價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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