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因未滿二十歲,不得占有該木材
  2. B乙不能取得名貴的佛像所有權
  3. C乙將名貴的佛像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4. D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正解 D —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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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主物先占、加工致原材料所有權消滅,以及原所有人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甲拾獲木材即取得所有權;木材經乙雕刻加工,依動產所有權一節關於加工的規定,加工物所有權不歸原材料所有人,甲因而受有損害。依同法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佛像不能回復為木材,正屬同法第 181 條但書「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之情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占有是事實上的管領力,不是法律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甲十七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二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得占有木材。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同法第 12 條為「滿二十歲為成年」,已於 112 年 1 月修正為「滿十八歲為成年」。
  2. B錯。乙施以雕刻,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加工物所有權歸屬加工人,乙取得佛像所有權。
  3. C錯。乙既已取得所有權,讓與並交付予丙即屬有權處分,不生《民法》第 118 條第一項無權處分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的問題,丙縱為惡意亦不影響。
  4. D對。甲喪失木材所有權所受之損害,轉為對受利益之乙的價額償還請求權。

記憶點

加工物歸加工人,原料主人只能要價額——走不當得利,不走所有物返還。

本題涉及的《民法》第 12 條(112 年 1 月修正)、《民法》第 13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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