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 B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 C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正解 C —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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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之瑕疵擔保中,數物買賣、主物從物與種類之債三種情形下解除權的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63 條第一項規定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選項 C 前後兩句都與條文吻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358 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而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本項寫成無保管責任。
- B《民法》第 362 條第二項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同條第一項反過來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才及於從物。
- C與《民法》第 363 條第一項、第二項一致;該條第一項後段並定,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D《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的另行交付請求權敘述無誤,但同條第二項明定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本項寫成不負擔保責任。
記憶點
瑕疵在哪就解哪一個,唯有分離會顯受損害時才准整包解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