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我國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 A失蹤人遺留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得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
- B失蹤人已年滿 80 歲,其失蹤期間應滿 3 年後,始得被聲請死亡宣告
- C失蹤人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時,得聲請地檢署撤銷死亡宣告
- D受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實際上仍生存時,其權利能力不因死亡宣告而喪失
正解 C — 失蹤人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時,得聲請地檢署撤銷死亡宣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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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死亡宣告之聲請要件、法定期間與撤銷之權責機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 條第一項,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條文把作成宣告的權限明確繫於法院,檢察官在條文中僅列為聲請權人之一,並非有權作成或撤銷宣告之機關。受宣告人生存歸來時,應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死亡宣告,本選項卻寫成向地檢署聲請,把聲請權人誤當成裁判機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共有人與失蹤人就同一不動產各有應有部分,失蹤狀態持續將妨礙共有物之管理與分割,屬《民法》第 8 條第一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 B正確。《民法》第 8 條第二項明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高齡失蹤人之期間由七年縮短為三年。
- C錯誤。死亡宣告之作成與撤銷同屬法院之裁判事項,地檢署並無此權限。
- D正確。依《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而《民法》第 9 條第一項只是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推定得以反證推翻,實際仍生存者之權利能力自不因宣告而喪失。
記憶點
普通失蹤七年、八十歲以上三年、特別災難一年,宣告與撤銷都只認法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