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A七日
- B十日
- C十五日
- D三十日
正解 C — 十五日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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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後,不服調處者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的法定期間。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期間為十五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所定期間為十五日,七日不是該項所採的期間。
- B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並未採十日,十日是同法第 104 條第二項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表示與否的期間。
- C正確。《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明定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D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所定期間為十五日,並非三十日。
記憶點
共有土地不能協議分割,先由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十五日內起訴,屆期不起訴就照原調處結果辦。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