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何種事項在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 B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之事項
-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之事項
- D調整收取社區管理費之事項
正解 A — 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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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會通知義務,以及條文唯一點名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議案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則明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管理委員之選任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二項唯一點名者,必須事先載明於開會通知並公告,不得於會中臨時提出。
- B公共區域禁止吸菸屬住戶共同事務,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一項以規約定之,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並未將其納入禁止臨時動議之範圍。
-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亦未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 D管理費之調整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之費用分擔與同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共基金繳納,屬得以決議或規約處理之事項,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未將其列為禁止臨時動議者。
記憶點
十日書面通知、急迫公告不得少於二日,只有「管理委員選任」被點名不准臨時動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