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何種事項在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A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2. B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之事項
  3.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之事項
  4. D調整收取社區管理費之事項

正解 A — 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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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會通知義務,以及條文唯一點名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議案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則明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管理委員之選任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二項唯一點名者,必須事先載明於開會通知並公告,不得於會中臨時提出。
  2. B公共區域禁止吸菸屬住戶共同事務,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一項以規約定之,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並未將其納入禁止臨時動議之範圍。
  3.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亦未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4. D管理費之調整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之費用分擔與同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共基金繳納,屬得以決議或規約處理之事項,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未將其列為禁止臨時動議者。

記憶點

十日書面通知、急迫公告不得少於二日,只有「管理委員選任」被點名不准臨時動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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