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有關外國人任職不動產經紀業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營業員訓練,經內政部許可後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 B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如為大陸地區人民,尚須經大陸委員會許可
- C經內政部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內政部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D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可不限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正解 C — 經內政部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內政部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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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人應考、參訓與受僱為經紀人員的許可要件,以及經紀營業員的充任條件。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該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C) 把訓練合格或考試及格、登錄、領有證明三項要件完整寫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應考與參訓本身並未以先經許可為條件。
- B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是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 13 條第 2 項登錄及領有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一節,並非該條所定內容。
- C正確。三項要件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相同。
- D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記憶點
應考與參訓不必先許可,受僱前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業務文件一律用中華民國文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