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甲當選 A 法人董事,準備大顯身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就 A 法人一切事務,甲可代表 A 法人
- BA 法人可僅設甲一位董事
- CA 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 D若 A 法人僅有甲與丙兩位董事,則該法人事務之執行,若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
正解 C — A 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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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董事之設置人數、對外代表權範圍與代表權限制的對抗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7 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文把不得對抗的對象明確界定為「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內部限制只擋得住知情的惡意第三人,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本選項把可對抗的範圍擴張成「任何第三人」,與該項所設的善意保護方向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同項後段並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 B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前段僅要求「法人應設董事」,未設最低人數,其後段以「董事有數人者」為條件另定決議方式,反面即容許只設一位董事。
- C錯誤。《民法》第 27 條第三項限於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並不在保護之列,故代表權限制並非對任何人皆得主張。
- D正確。依《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後段,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僅有兩位董事而意見相左時,無從達到過半數,事務執行即陷停滯。
記憶點
代表權對外及於一切事務,內部限制只擋得住惡意第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