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甲欲向乙租屋 3 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 Line 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2. B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3. C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4. D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正解 A — 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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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租賃未立字據的效果,以及所有權人對毀損其物之人主張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

正解理由

乙為該屋所有權人,丁因大意未關爐火而將屋燒毀,屬有過失且不法地侵害他人之權利。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的所有權既遭侵害,自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房屋所有權是《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丁有過失、行為不法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成立,本項正確。
  2. B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而非無效;且甲並非乙丙契約的當事人,無從主張該契約的效力。
  3. C丙為承租人,對該屋享有的是租賃債權而非所有權;丁係經乙同意的次承租人,依《民法》第 444 條第二項,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由承租人丙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丙與丁之間應循租賃契約的權利義務處理。
  4. D縱乙先前在對話中已允諾出租於甲,甲取得的也只是債權上的請求權,債權不具排他效力,無從使乙丙間已成立並交付的租賃契約歸於無效。

記憶點

燒掉的是誰的所有權,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就歸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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