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 A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但未訂立會單
- B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未經書面公證
- C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約定 2 年,且未以書面簽訂
- D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正解 D —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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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要式行為被違反時的效力,以及《民法》第 73 條但書所稱「法律另有規定」如何運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56-1 條第一項,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書面即該契約的法定方式,且該條未替違反者另設緩和效果,因而回到《民法》第 73 條本文「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未以書面簽訂的人事保證契約應為無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709-3 條第三項,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屬《民法》第 73 條但書所稱法律另有規定,契約有效。
- B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之債權契約為諾成而不要式,未經公證仍生效;被要求書面的是《民法》第 758 條第二項的不動產物權行為。
- C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效果是期限約定不被承認,契約本身仍然存在。
- D人事保證的書面要求沒有任何緩和規定,違反即依《民法》第 73 條本文歸於無效,為本題所問。
記憶點
要式被違反原則上無效,例外要看那一條有沒有自己寫好「視為……」的降落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