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有關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契約為事實行為的一種
- B契約得因要約交錯之方式成立
- C契約皆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方得以成立
- D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醫生得拒絕醫治病情危急的情敵
正解 B — 契約得因要約交錯之方式成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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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的成立方式,特別是要約交錯這種非典型的意思合致。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條文要求的只是意思一致,並未限定必須是一方要約、他方承諾的先後順序。雙方各自發出內容完全相同的要約而交錯到達時,客觀上已具備合致,契約仍然成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契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屬法律行為;《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既以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為成立要件,即非不以效果意思為必要的事實行為。
- B正確。要約交錯時雙方意思內容一致,符合《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的合致要求,契約成立。
- C錯誤。《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書面只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必要,例如《民法》第 730 條的終身定期金契約、《民法》第 1007 條的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
- D錯誤。契約自由仍受《民法》第 72 條拘束,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以私怨拒絕醫治病情危急之人,無從以契約自由正當化。
記憶點
契約要的是意思一致,誰先開口、有沒有寫成書面都不是重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