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亦屬於一種損害,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之
- B債權亦屬於一種財產權,被侵害時,祗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而不得依同條項後段主張之
- C我國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未及於利益
- D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正解 D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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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與後段在保護客體上的差別,也就是「權利」與「利益」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後段的文字是「加損害於他人」,並未限定被害者須有特定權利受侵害,因此純粹的利益受害亦在射程之內,代價是主觀要件提高為故意,且手段須背於善良風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特定權利受侵害,不能逕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主張,須改循同項後段或同條第二項的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B債權雖屬財產權,但非前段所典型保護的絕對權;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多循《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後段或同條第二項處理,本項把後段完全排除並不正確。
- C《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後段與同條第二項均以「損害」為要件而不以權利受侵害為限,保護客體並非僅止於權利。
- D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正是《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後段所規範的類型,本項正確。
記憶點
前段護「權利」、後段護「利益」,後段的入場費是故意加上背俗手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