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以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者,稱為:
- A農育權
- B抵押權
- C不動產役權
- D土地租賃權
正解 C — 不動產役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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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51 條不動產役權的法定定義,題幹逐字取自該條文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題幹所述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與該條文字完全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農育權依《民法》第 850-1 條第一項為「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目的在土地本身的生產與利用,不是為了自己不動產的便宜,敘述不符。
- B抵押權依《民法》第 860 條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屬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敘述不符。
- C與《民法》第 851 條的定義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D租賃是債編所定的契約關係,《民法》第 425 條第一項還特別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正因其原則上只有債的效力才需要這條特別規定;且租賃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本身,不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敘述不符。
記憶點
看到「供自己不動產」五個字就鎖定不動產役權——它服務的是土地,不是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