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關於撤銷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撤銷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得因撤銷權人單方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法律關係生效、變更或消滅之效力
  2. B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不受到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3. C撤銷權行使後,其撤銷之客體視為自始無效
  4. D撤銷權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發生,當事人間不得以契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因特定事由之發生而取得撤銷權

正解 D — 撤銷權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發生,當事人間不得以契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因特定事由之發生而取得撤銷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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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撤銷權的性質,包括形成權的行使方式、期間屬性、行使後的效力,以及撤銷權能否由當事人約定而發生。

正解理由

民法對於某種權利之發生欲限於法定時,均設有明文,例如《民法》第 272 條第二項就連帶債務規定無明示時,其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 827 條第二項就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規定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關於撤銷權,法律並未設置同樣的限制文字,而依《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自得約定一方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取得撤銷之權。本項將撤銷權一概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應向相對人為之;依《民法》第 95 條第一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2. B敘述正確。《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其客體為請求權;撤銷權之期間如《民法》第 90 條所定之一年,性質為除斥期間,不受消滅時效規定拘束。
  3. C敘述正確。《民法》第 114 條第一項明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4. D敘述錯誤,理由如上,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記憶點

形成權配除斥期間;撤銷把法律行為打回原點;法定之外還有約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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