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B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因改良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C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孳息之收取,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無須返還
- D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正解 A —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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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在孳息、必要費用、有益費用與毀損滅失責任上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54 條,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孳息既先與通常必要費用相抵,善意占有人所能請求的即為扣除孳息後的餘額,本項與該條規範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理由如上。
- B敘述錯誤。有益費用適用《民法》第 955 條,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須於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限制的是現存增值,而非扣除孳息後的餘額。
- C敘述錯誤。《民法》第 958 條明定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並負償還孳息價金之義務。
- D敘述錯誤。《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以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為限,始對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記憶點
必要費用先被孳息吃掉;有益費用看現存增值;惡意占有人賠償仍以可歸責為前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