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下列何委員會負責?
- A地價評議委員會
-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 D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正解 D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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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稅稅基起點「房屋標準價格」由哪個委員會評定,屬《房屋稅條例》的組織規定。
正解理由
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評定主體明文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房屋稅條例》第 9 條並定其由各直轄市、縣(市)(局)選派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之,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此兩條均已於 113 年 1 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的地段比較基礎改為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房屋稅條例》第 9 條改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並定有委員比例下限。
逐項排除
- A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的是地價事項,如《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的區段地價評議、第 46 條的土地現值評定,與房屋標準價格分屬兩套制度。
-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非《房屋稅條例》所設;《土地法》第 34-2 條就不動產糾紛設置的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名稱與職權均不同。
-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是把「評價」置換成「評議」的混淆名稱,《房屋稅條例》並無此組織。
- D正確。《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明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並以其評定之標準作為核計房屋現值的依據。
記憶點
土地找地價評議委員會,房屋找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價」不是「評議」。
本題涉及的《房屋稅條例》第 9 條(113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