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下列何委員會負責?
- A地價評議委員會
-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 D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正解 D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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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機關,以及房屋稅體系的評價委員會與地價體系各委員會的分工。
正解理由
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負責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是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地價評議委員會屬地價體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 條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職掌區段地價評議等地價事項,不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本項錯誤。
- B現行法並無「不動產仲裁委員會」;依《土地法》第 34-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所設者為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功能是調處而非評價,本項錯誤。
-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是把評價與評議兩個名稱混用的說法,法定名稱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本項錯誤。
- D依《房屋稅條例》第 9 條,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本項正確。
記憶點
房屋看「評價」、地價看「評議」、糾紛看「調處」,三個委員會各管一件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