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在規約並未特別約定之情形下,一層一戶之住戶在樓梯間與走廊置放鞋櫃,並將安全門上鎖防止他人出入該樓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住戶不得於樓梯間與共同走廊間堆置雜物。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並移除鞋櫃與剪斷鎖頭
- B主管機關得處該住戶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 C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其遷離
- D若該住戶拒絕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遷離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正解 B — 主管機關得處該住戶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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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樓梯間、共同走廊禁止堆置雜物與設置門扇的規定,及其罰鍰級距。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置放鞋櫃屬堆置雜物,安全門上鎖屬設置門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住戶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前段禁止堆置與條文相符,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管理委員會僅得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無移除鞋櫃、剪斷鎖頭的強制力。
- B處罰機關與級距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相符,並定有限期改善。
- 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促請改善後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非由管理委員會逕為。
- 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拍賣的前提,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且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
記憶點
樓梯間放鞋櫃、安全門上鎖罰新臺幣 4 萬元到 20 萬元;管理委員會只能制止與報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