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下列何者情形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1. A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2. B雖金額尚未相當,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3. C只要一逾期未繳,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4. D視住戶態度決定催討與否或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吸收

正解 A — 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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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時,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的法定要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要件因此有兩層:欠繳程度已逾二期或已達相當金額,且已定相當期間催告而仍不給付,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已逾二期,加上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所定的門檻與程序,敘述正確。
  2. B金額尚未達相當時,仍須以已逾二期為前提,且不得省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所定的催告程序,逕行起訴欠缺法定要件。
  3. C只逾期一次,既未逾二期,也未達相當金額,更未踐行催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要件均不相符。
  4. D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7 款所定管理委員會職務;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職務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依同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第 4 款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

記憶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口訣是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先催告再起訴,請求範圍還包含遲延利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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