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2. 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3. C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始得召開臨時會議
  4.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正解 C —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始得召開臨時會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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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所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事由與召集人。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2 款,應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之一,是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條文所定的請求門檻是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各五分之一以上,並非三分之一,C 把兩個比例都寫高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敘述正確。
  2. 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敘述正確。
  3. C請求召集臨時會議的門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各五分之一以上,本項寫成三分之一以上,為本題錯誤選項。
  4. 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敘述正確。

記憶點

臨時會議的請求門檻是人數與權利比例各五分之一;三分之二與四分之三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決議定額,兩組數字不可互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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