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 A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者
- B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致受託人受損害者
- C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
- D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致當事人受損害者
正解 C —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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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向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的法定原因,以及營業保證基金的動支範圍。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法第 26 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的要件是「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選項把要件寫成不可歸責,經紀業自身既不負賠償責任,代為賠償也就無從發動。
- B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管制。
- C選項所述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的連帶賠償情形一致,同法第 26 條第三項明文把「前二項」的受害人納入得請求代為賠償的對象。
- D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一項由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罰鍰;這種人未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基金無從為其代賠。
記憶點
代賠只認兩張門票:經紀業可歸責而不能履約、經紀人員故意過失害到交易當事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