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正解 C — 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3 條以蓋章代簽名的一般規定,與代筆遺囑另設簽名要求的特別規定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二項,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惟《民法》第 1194 條就代筆遺囑明定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只留下按指印一條替代途徑,遺囑人自不得以蓋章代簽名。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依《民法》第 758 條第二項應以書面為之,該條未另設親自簽名之要求,得依《民法》第 3 條第二項以蓋章代簽名。
- B敘述正確。兩願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就夫妻雙方未排除蓋章,回歸《民法》第 3 條第二項。
- C敘述錯誤,理由如上,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 D敘述正確。人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 756-1 條第二項應以書面為之,同樣未排除蓋章,得依《民法》第 3 條第二項為之。
記憶點
蓋章原則上等於簽名,代筆遺囑是例外,不能簽名時只能按指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