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2. B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應以文字為準
  3. C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4. D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正解 D —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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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法例章對數量表示不一致所設的處理順序,以及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優先性。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依《民法》第 5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兩條併用時,先依《民法》第 4 條定出文字優先,再依《民法》第 5 條於文字的數次表示中取最低額,結論為文字最低額。本項改以數字最低額為準,與上開順序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民法》第 4 條與《民法》第 5 條均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為適用前提,能探求出原意時即依原意;《民法》第 98 條亦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2. B敘述正確,即《民法》第 4 條文字優先的規定。
  3. C敘述正確。文字與號碼各為數次表示而互相不符時,先依《民法》第 4 條取文字,再依《民法》第 5 條於文字中取最低額,結論即文字最低額。
  4. D敘述錯誤,理由如上,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記憶點

先探真意;真意不明時文字勝號碼;數次表示不一致再取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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