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 A50
- B45
- C40
- D30
正解 A — 5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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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的法定比例。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平均地權條例》第 54 條第一項亦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條文所稱原則值即百分之五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50: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54 條第一項所定原則比例相符,本項正確。
- B45:《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所定「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的下限,適用範圍限於重劃地區,不是全案原則值。
- C40:《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仍不得低於的底限,性質是例外下限而非原則。
- D30:《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54 條均無此比例。
記憶點
原則五成,核准可降但不低於四成,農地重劃地區部分不低於四成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