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1. A繼承
  2. B贈與
  3. C設典
  4. D分割

正解 B — 贈與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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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的契稅課免,關鍵在變更的原因是不是買賣、交換或贈與。

正解理由

依《契稅條例》第 14 條第四款,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依《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而《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明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贈與正是該項列舉的三種原因之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繼承:不在《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所列買賣、交換、贈與之內,回歸《契稅條例》第 14 條第四款免徵契稅。
  2. B贈與:《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明文列舉,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本項正確。
  3. C設典:《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所定原因僅買賣、交換、贈與三者,設典並未列入。
  4. D分割:同樣不在《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的列舉範圍,仍適用免徵規定。

記憶點

建造完成前換起造人原則免契稅,只有買賣、交換、贈與這三種原因要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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