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 A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B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C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 D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
正解 C —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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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該抵價地第一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的認定基準。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二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平均地權條例》第 42-1 條第二項亦為相同文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條文所定原地價繫於領回抵價地時的地價,與日後移轉登記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無關。
- B以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二項並未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基準,本項不合條文。
- C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與《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二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 42-1 條第二項但書文字相符,本項正確。
- D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領回抵價地者本即未領取現金補償,且條文明定基準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記憶點
抵價地當下免徵,第一次移轉時的原地價就是當初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