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下列有關契稅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1. A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2.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3.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 D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正解 D — 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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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稅條例》第 16 條所定契稅申報期限的起算日,以及哪些情形才另有起算點。

正解理由

依《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契稅。分割的起算日是契約成立之日,該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另定的四個起算點也沒有一項是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本選項與條文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與《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相符: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2. B與《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三項相符: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3. C與《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四項相符: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 D分割回到《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一項的契約成立之日,本選項改寫成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記憶點

契稅起算日以「契約成立」為原則,只有糾紛、公產、法拍與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四種情形另指定一個公文書的日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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