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應如何計徵所得稅?

  1. A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土地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B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3. C依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4. D不論新、舊制,均免徵所得稅

正解 B — 依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實施之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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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農舍在房地合一稅制中的定位——它被排除在新制的房屋範圍之外,因而回到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三項後段,該條第一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土地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兩段合起來,農舍交易只剩房屋部分要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七類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個人即據以課徵綜合所得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免納所得稅,不會反過來只就土地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 B房屋部分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七類,本選項正確。
  3. C《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三項已明文把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排除在新制房屋範圍外,無從按新制以實價合併計算房地交易所得。
  4. D房屋部分仍有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並未給農舍全面免稅。

記憶點

農舍走舊制:土地那半免稅,房屋那半照財產交易所得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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