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稱為:
- A純租金
- B支付租金
- C實質租金
- D經濟租金
正解 C — 實質租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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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租金估計的原則用語,亦即實質租金的法定定義。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0 條第一項,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同條第二項並明定,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題述的加計結構與該項定義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純租金並非《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0 條第二項所使用的名詞,該項對加計後之總數只給予實質租金一個名稱。
- B支付租金指承租人每期實際交付出租人之租金本身,只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0 條第二項所定加總項目中的第一項,尚未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
- C涵蓋每期支付之租金,並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30 條第二項的定義一致,故為正解。
- D經濟租金屬市場水準的租金概念,《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三項係於契約租金未知時,規定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與押金運用收益之加計無涉。
記憶點
實質租金=每期租金+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