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關於共用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正解 D —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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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用部分的移轉限制、住戶的容忍義務、使用收益權,以及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由誰決定。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決定權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非管理委員會;D 項把決議主體換成管理委員會,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C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一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D為錯誤選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的決議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記憶點
共用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改良」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權限,管理委員會職務止於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