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債務人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 200 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 120 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 50 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之金額?
- A乙 150 萬元,丙 0 元,丁 50 萬元
- B乙 16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0 萬元
- C乙 0 元,丙 100 萬元,丁 200 萬元
- D乙 15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50 萬元
正解 B — 乙 16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0 萬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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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以及拋棄後三位抵押權人分配額的算法。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同項但書並明定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乙為丁拋棄第一次序,效果是乙與丁就乙原本可優先受償的金額同列分配,夾在中間的丙地位不動。拍賣價金新臺幣 300 萬元,調整前乙受償 200 萬元、丙受償 100 萬元、丁受償 0 元;乙與丁應就該 200 萬元依債權額 200 萬元與 50 萬元的比例分配,乙得 160 萬元、丁得 40 萬元,丙仍為 1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三人合計僅 200 萬元,與 300 萬元的拍賣價金不符,且把丙的受償額整個抹去,牴觸《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但書。
- B乙 16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0 萬元,正是乙丁按債權額比例分配 200 萬元而丙不受影響的結果,為本題答案。
- C丁受償 200 萬元已超過其 50 萬元債權額,且乙分文未得,這是把拋棄次序誤認為把第一次序整個讓與丁。
- D乙 150 萬元、丁 50 萬元,是把相對拋棄理解成乙固定讓出 50 萬元,但條文的效果是乙丁合計金額按債權額比例重分,不是固定讓額。
記憶點
相對拋棄是拋棄人與受益人合併金額按債權比例分,中間次序的人動也不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