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 AB 屋抵押權設定後,甲於 B 屋上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
- BB 屋抵押權設定前,甲於 B 屋旁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車庫
- CA 地抵押權設定前,甲於 A 地栽種之果樹
- DA 地扣押前,自甲於 A 地栽種果樹所分離之果實
正解 D — A 地扣押前,自甲於 A 地栽種果樹所分離之果實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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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特別是從物、附加不具獨立性之部分與天然孳息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63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果實既然是在 A 地扣押「前」就已經分離,即不合該條所定的時點要件,已成為獨立動產而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前段,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無獨立出入口的頂樓增建不具獨立性,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 B有獨立出入口的車庫為 B 屋之從物,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該車庫係抵押人自己所建,不生同條第 2 項第三人於設定前取得權利的問題,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 C果樹尚未與土地分離,在法律上仍是 A 地的一部分,抵押權既以 A 地為標的,效力自然涵蓋其上未分離的果樹。
- D扣押前已分離的果實不符合《民法》第 863 條扣押後分離的要件,非抵押權效力所及,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孳息看扣押時點,增建看有無獨立性,未分離的出產物本來就是土地本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