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2.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3.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4.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正解 C — 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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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使者的定位與資格,以及傳達出問題時的風險由誰承擔。

正解理由

使者只把表意人已經決定好的意思原樣送出去,本身不作意思決定,《民法》第 89 條因此稱之為「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並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身分行為所排斥的是由他人代作決定的代理;以書信或信差傳達結婚、收養的意思時,決定仍然出於本人,並無一律禁止的道理,(C) 的敘述與使者的本質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正是《民法》第 89 條所稱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定位,敘述正確。
  2. B使者不自為意思表示,其行為能力如何都不影響本人意思的內容,故無行為能力人亦得充任,敘述正確。
  3. C身分行為禁止的是代理而非傳達,經由使者傳達時本人的決定並未被取代,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4. D依《民法》第 89 條與《民法》第 91 條,傳達出問題時由表意人撤銷,並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不利益歸於表意人,敘述正確。

記憶點

使者傳話、代理人作主;話傳錯了,帳算在派人出去的表意人身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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