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以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之規定,下列處分方式,何者不適用該規定?
- A設定農育權
- B設定不動產役權
- C設定典權
- D辦理共有物分割
正解 D — 辦理共有物分割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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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多數決的適用客體,只及於處分、變更與四種用益物權之設定,不含共有物分割。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得以多數決設定的權利只有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四種;共有物分割不在該項文字之列,同法第 34 條之 1 第六項另設途徑,即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設定農育權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明列的客體,適用多數決。
- B設定不動產役權同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明列的客體,適用多數決。
- C設定典權同樣列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適用多數決。
- D共有物分割不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一項的客體之內,不能協議分割時走同法第 34 條之 1 第六項的調處程序,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記憶點
多數決只管「處分、變更+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分割另走調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