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為之新登記,具有排除之效力?

  1. A土地交換
  2. B徵收
  3. C強制執行
  4. D法院判決

正解 A — 土地交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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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所列預告登記「無排除效力」的三種新登記事由,題目要挑出不在該三者之列者。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二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同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則劃出界限:「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既然無排除效力者僅限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三者,其餘由登記名義人自行所為的處分仍受預告登記拘束,土地交換正屬此類,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土地交換係登記名義人自行處分其土地,不在《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的三種事由之內,其新登記若妨礙已登記之請求權,依同法第 79 條之 1 第二項無效。
  2. B錯誤。徵收為《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明列,預告登記對之無排除效力。
  3. C錯誤。強制執行同列於《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
  4. D錯誤。法院判決同列於《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

記憶點

「徵收、判決、執行」三者預告登記擋不住,登記名義人自己的處分才擋得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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