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五次不成,而登記為國有者,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請求國有財產署發給價金?
- A10 年
- B12 年
- C15 年
- D20 年
正解 A — 10 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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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標售五次未標出而登記為國有後,原權利人請求發給價金的期間。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五項後段規定,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十年即《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五項所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算的請求期間。
- B錯誤。十二年在《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各項中並無對應規定。
- C錯誤。十五年是《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二項的列冊管理期間,不是登記為國有後的請求期間,屬張冠李戴的干擾項。
- D錯誤。二十年在《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各項中同樣沒有對應規定。
演算步驟
- 期限鏈:繼承開始之日 + 1 年(逾期未辦)→ 公告聲請期間 3 個月 → 列冊管理 15 年 → 移請公開標售,五次未標出 → 登記為國有。
- 請求期間起算日 = 登記完畢之日;
- 請求期間長度 = 10 年;
- 終期 = 登記完畢之日 + 10 年,故答案為 10 年,即 (A)。
- 另須公告 90 日期滿無異議,按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
記憶點
一年、三個月、十五年、五次標售,登記國有後十年內領價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