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1. A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
  2. B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3. C逕行依地方習慣施測
  4. D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正解 D — 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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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逾期不設立界標或不到場指界」與「發生界址爭議」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兩條不同的處理軌道。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條文就界址爭議所指定的處理方式,即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的調處程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參照舊地籍圖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一項逕行施測的第三順序,適用於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的情形,不是界址爭議的處理方式。
  2. B錯誤。《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二項所指定的是準用第 59 條第 2 項的程序,並非先由當事人逕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辦理。
  3. C錯誤。地方習慣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一項逕行施測的第四順序,順位在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之後,同樣不是界址爭議的處理方式。
  4. D正確,與《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二項的文字相符。

記憶點

不設界標、不指界就逕行施測四順序;有界址爭議則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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