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紀業經營仲介與代銷業務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為仲介業務;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為代銷業務
- 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經營代銷業務者,則不須揭示之
- C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限制
- D經營仲介業務者,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義務
正解 B —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經營代銷業務者,則不須揭示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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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就仲介業務與代銷業務的定義分流,以及揭示報酬、僱用資格、申報登錄三項義務的適用對象。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此項揭示義務的規範對象只寫經營仲介業務者,代銷業務並未被納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同條例第 4 條第五款定義「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第六款定義「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本項兩者對調。
- B正確。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是同條例第 20 條課予經營仲介業務者的義務,條文未及於代銷。
- C錯誤。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仲介與代銷一體適用。
- D錯誤。同條例第 24-1 條第一項課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義務,第二項同時要求代銷業務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代銷並非無此義務。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1 年 7 月修正為:仲介之租賃案件自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代銷預售屋者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並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
記憶點
揭示報酬只綁仲介,僱用資格與申報登錄則仲介、代銷都跑不掉。
本題涉及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