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就仲介成交之房屋買賣或租賃案件一律收取固定之服務報酬。試問:甲、乙、丙、丁之協議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1. A獨占
  2. B結合
  3. C聯合
  4. D杯葛

正解 C — 聯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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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競爭同業合意決定服務報酬,在公平交易法上屬於哪一種行為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甲、乙、丙、丁同為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的仲介業者,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相互協議一律收取固定服務報酬,正是共同決定服務價格而足以影響該區域仲介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並明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獨占依《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一項,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本題四家業者彼此仍互為競爭者。
  2. B結合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須有合併、持股或出資額達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控制他事業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之一;本題四家公司各自獨立。
  3. C橫向競爭者協議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正合聯合行為定義,此項正確。
  4. D杯葛所指者為《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一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本題並無此情事。

記憶點

同業講好價格是聯合,買下或控制對方是結合,一家獨大是獨占,聯手斷人交易是杯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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