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關於不實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廣告主無涉
- B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應與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D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有報酬二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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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關於不實廣告的連帶責任分配,以及廣告薦證者的定義。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6 項,「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選項文字與該項定義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者,是「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自負全責而與廣告主無涉。
- B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者,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的對象是廣告主,不是廣告代理業。
- C與《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6 項的定義逐字相符,關鍵在於「廣告主以外」且在廣告中反映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
- D《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為「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倍數是十倍不是二十倍,連帶對象也是廣告主。
記憶點
代理業、媒體業、薦證者,三種人都是與廣告主連帶;非名人薦證者以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為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