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

  1. A寡占
  2. B獨占
  3. C結合
  4. D聯合

正解 B — 獨占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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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2 項的「視為獨占」——多家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時的法律定性。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 2 項接著規定「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題幹文字即該項的構成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寡占:《公平交易法》第 7 條與第 8 條建立的是獨占的定義與認定範圍,條文並未以「寡占」作為法定類型,題幹所述情形第 7 條第 2 項明定的效果是「視為獨占」。
  2. B獨占:與《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2 項的文字相符,多家事業之間不競價、對外整體具備排除競爭能力,即被擬制為獨占。
  3. C結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所定的結合有五種情形,包括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達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等,屬企業組織的結構變動,與題幹無涉。
  4. D聯合:《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等而足以影響市場功能,要件在於「合意」,題幹並未提到合意。

記憶點

不競價加上對外一體、可排除競爭,就依第 7 條第 2 項「視為獨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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