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甲將其土地出售乙,但因價金給付方式仍有爭議,故甲拒絕交付予乙,亦不辦理登記,乙起訴請求甲履行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經判決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甲已將其土地出售乙,故所有權屬於乙
  2. B因乙已取得土地買賣契約給付請求權勝訴確定,故所有權屬於乙
  3. C因甲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故所有權仍屬於甲
  4. D因該地尚未交付予乙占有,故所有權仍屬於甲

正解 C — 因甲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故所有權仍屬於甲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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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買賣中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之分離,以及給付判決不能取代所有權移轉登記。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一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條文的內容是「約定移轉」,故契約成立只使甲負有移轉土地所有權的義務,並未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取得的勝訴確定判決係命甲履行給付義務之給付判決,作用在提供執行名義,不能代替登記本身。登記既未完成,土地所有權仍屬於甲,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出售僅是締結債權契約,依《民法》第 345 條第一項,甲所負的是移轉財產權之義務,所有權不因契約成立而移轉。
  2. B錯誤。勝訴確定之給付判決賦予乙執行名義,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取得登記,但判決本身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3. C正確,為本題所選。移轉登記未完成,所有權即仍留在出賣人甲。
  4. D錯誤。交付與否所影響的是《民法》第 373 條所定利益及危險之承受時點,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為要件,不能以未交付作為判斷所有權歸屬的理由。

記憶點

不動產:契約生義務,登記生物權,判決只給執行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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