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為動產物權讓與之交付,倘受讓人已先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效力,學理上稱之為何?

  1. A現實交付
  2. B占有改定
  3. C簡易交付
  4. D指示交付

正解 C — 簡易交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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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物權讓與的交付方式,特別是受讓人已先占有時的簡易交付。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61 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受讓人既然已經占有該動產,再走一次現實移轉並無意義,法律因而讓讓與合意本身取代交付,學理上稱為簡易交付,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現實交付是《民法》第 761 條第一項本文的原態,把動產的現實管領力直接移轉給受讓人;本題受讓人早已占有,並無現實移轉的動作,不合本項。
  2. B占有改定是《民法》第 761 條第二項的情形,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雙方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留在讓與人手上,與本題正好相反。
  3. C受讓人已先占有、於讓與合意時即生取得所有權的效力,正是《民法》第 761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的情形,簡易交付之名由此而來,本項正確。
  4. D指示交付是《民法》第 761 條第三項的情形,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以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本題動產在受讓人自己手上,不需要讓與返還請求權。

記憶點

東西已經在受讓人手上,合意一達成就生效,這就是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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