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與乙本為夫妻,為逃避債務,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甲乙間已無婚姻關係
- B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之拘束,而向乙表示將贈與新款手機一部,乙雖明知甲心中之真意,贈與契約仍有效
- C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 D甲受丙脅迫而與之訂立互易契約,該契約當然無效
正解 C — 甲誤將丙誤認為乙,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其之意思表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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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思表示瑕疵的四種基本型態與其效果——通謀虛偽無效、真意保留原則有效、錯誤得撤銷、被脅迫得撤銷。
正解理由
甲把丙誤認為乙而與之訂約,屬當事人同一性的認識錯誤。依《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同條第一項則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可見契約在撤銷前有效,甲享有撤銷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民法》第 87 條第一項前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乙的離婚意思表示既屬通謀虛偽,縱已辦畢離婚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 B錯誤。《民法》第 86 條本文固然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不因之無效,但書明定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乙既明知甲的真意,該贈與之意思表示無效。
- C正確。契約有效,甲得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其意思表示。
- D錯誤。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記憶點
通謀無效、真意保留原則有效(對方明知才無效)、錯誤與被脅迫都只是「得撤銷」。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