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下述情形,何者不符合我國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 A加害人因過失致直接被害人死亡,因直接被害人已喪失權利能力,無須對直接被害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B承攬人於執行承攬事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原則上定作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C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 D受僱人執行職務,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已盡選任、監督相當之注意義務,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正解 C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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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侵權行為中法定代理人的責任構造,以及定作人與僱用人責任的分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對無識別能力的情形不是全體免責,而是把責任集中到法定代理人身上。本選項稱法定代理人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與該項後段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符合。依《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死者已無從取得慰撫金請求權;《民法》第 194 條所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者,是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 B符合。《民法》第 189 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 C不符合。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依《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後段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其免責另須符合同條第二項監督並未疏懈之要件。
- D符合。《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有識別能力時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